近日,新華社傳來了新的消息。據中國足協的記者在8日透露,經過一系列的開庭審理,中國足協糾紛解決委員會已經對13名涉及假球和賭球案件的涉案人員所提出的針對中國足協紀律處罰的申訴做出了裁決。
在9月10日,中國足協的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中國足球協會關于對有關涉案人員行業處罰情況的通報》以及針對60人的處罰決定。隨之而來的是,足協糾紛解決委員會收到了13份針對這一處罰決定不服的糾紛解決申請,這些申請者希望撤銷或減輕對自己的相關處罰。
從10月21日至22日,中國足協糾紛解決委員會集中進行了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這些申請者詳細陳述了他們的申訴事實及理由,而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則對作出處罰決定的工作程序、事實根據和規則依據進行了詳細的闡述。特別是對于那些被處以“終身禁足”和“禁足五年”的案件,足協提交了相關人員的刑事判決書以及公安機關的詢問/訊問筆錄作為事實證據。在合議庭的組織下,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充分發表了各自的辯論意見以及最后陳述。
庭審結束后,合議庭仔細審閱了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書面材料,結合各方的當庭陳述以及庭后提交的書面意見,認為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所作的處罰決定程序完全符合《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的規定。而處罰的事實依據則基于公安部門移交的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或詢問/訊問筆錄中申請人自認的事實,證據十分充分。綜合考慮整個案件的審理情況,合議庭一致認為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規則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因此,最終決定駁回了這13名申請人的糾紛解決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于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的處理決定或內部糾紛解決機制處理結果不服的,當事人有權在收到處理決定或糾紛處理結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內申請體育仲裁。因此,如果申請人對中國足協糾紛解決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仍有異議,他們還可以向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這一決策過程不僅體現了足球協會對紀律問題的嚴肅處理,也展示了我國體育法律的健全與公正。